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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将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
《若干规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竣工验收、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填补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空白”。
同时,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强化竣工验收,明确规定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明确业主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自建房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
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同时,全面授权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
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
《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还明晰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责任,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法规在制度设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把农村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压实到基层,全面授权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
《若干规定》依法科学划分住建、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压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展示了地方特色,提高了立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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